发表时间: 2019-04-12 14:42:49
作者: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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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下午,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副会长何肖龙做客由杭州市委法治办、市普法办、市司法局、杭州文广集团移动电视频道联合推出的普法栏目《阿普说法》。
主持人提问:何律师,您是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残联的常年法律顾问,办过不少关于残障人士维权的案例。那么请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残障人士的婚姻与健全人相比,有哪些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何律回答:我们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这无论是对于健全人,还是残障人士,其实都是一样的。有观众朋友可能会觉得,精神障碍人士,她不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但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所有的精神残疾人士均不能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提问:所以轻度的精神疾病,其实也是可以结婚的。那一旦精神疾病残障人士发生了婚姻关系,出现离婚问题后又该怎么处理?
何律回答:前面我们讲结婚自由,那么离婚自由对残障人士也是一样的。我们知道,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能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所以,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会给予办理离婚登记的。为什么呢?
因为《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精神障碍人士的监护人来代理或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为了慎重起见,离婚实务当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其中一方为精神障碍人士,通常都建议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离婚。另外,关于精神疾病人士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及大小,需经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确认。
提问:如果没有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双方婚后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会怎么分割?
何律回答: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能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残障人士相对健全人处于弱势地位。离婚时,如果残障人士生活困难,因而向对方提出适当经济帮助,法院一般都会给予支持。
残障人士是个特殊的群体,但他们和我们健全人一样,都有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既然当初选择在一起,就应该给残障人士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这样婚姻才能长久幸福,希望大家在婚姻修炼的路上且行且珍惜!